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文综罚字〔2023〕F-000005号
当事人:中方县泸阳相依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31221MA4LDX805H
投资人:满秀梅
经营地址:中方县泸阳镇街上97-98号门面
2023年08月01日,中方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梁亨凯(18130421007)、张杰(18130421008)在位于中方县泸阳镇街上97-98号门面的中方县泸阳相依网吧检查,该网吧正处于营业中,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26号电脑终端上网玩游戏者疑似未成年人。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了解,该疑似未成年人名字叫陈某轩,于当天下午进入当事人营业场所,为逃避监管,当事人收取其3元上网费后,在26号电脑终端直接用管理员密码解锁开机让其上网,致使当事人收费系统无该疑似未成年人上网信息显示。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对疑似未成年人进行了登记后劝其离开网吧。
2023年08月02日,本局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立案,同日下午,该网吧投资人满秀梅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补充提供了《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3年08月04日,文化执法人员通过中方县公安局户籍管理中心对疑似未成年人陈某轩户籍信息查询,陈某轩出生年月为:2010年07月22日,年龄14岁 ,属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2023年08月07日,该案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8月01日接纳未成年人陈某轩进入营业场所上网,为逃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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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取未成年人陈某轩3元上网费后,在26号电脑终端直接用管理员密码解锁开机让其上网玩游戏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网吧投资人满秀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登记表》、现场照片打印件7张。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陈某轩进入营业场所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三、未成年人陈某轩户籍证明,证明陈某轩出生年月为:2010年7月22日,年龄14岁,属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四、对中方县泸阳相依网吧投资人满秀梅制作的并由其确认签字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成年人陈某轩于2023年08月01日下午进入当事人网吧,为逃避监管,当事人收取该疑似未成年人3元上网费后,在26号电脑终端直接用管理员密码解锁开机让其上网玩游戏。
以上证据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2023年08月1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中)文综罚告字〔2023〕F-0000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至08月17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故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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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和申辩权利。
综上,当事人于2023年08月01日接纳未成年人陈某轩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规定,构成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
当事人今年首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的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1项从轻处罚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中方支行(账户:43001520072052501014)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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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中方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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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二、《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11项从轻处罚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三、复议机构:
中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中方县司法局办公楼2楼(中方县城银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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