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康复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方县残联残疾人康复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康复资金(以下简称康复资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等渠道筹集,用于残疾人康复的专项资金(包括上级下拨资金和县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第三条 将残疾人康复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康复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二)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版)》中的服务内容,开展残疾人基本康复项目;
(三)用于残疾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康复需求与服务调查、康复对象信息化管理的支出;
(四)用于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残疾人家长培训、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的支出;
(五)用于购买残疾人康复设备、器材和辅助器具的支出;
(六)其他省残联交办的残疾人康复项目或其他直接用于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每年9月份康复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任务编制康复资金预算,经县残联党组研究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六条 康复部门根据每年年初财政下达的康复资金预算,制定预算执行建议方案,经县残联党组研究同意后,予以实施。如因上级要求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康复项目,应提供相关依据,经县残联党组研究,报县财政同意后予以实施。
第七条 康复项目实施所需设备、器材、服务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康复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单位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合规安排使用,并按支出内容进行项目核算。严禁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九条 凡使用康复资金形成的单位资产,均属国有固定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 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应严格按照《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操作办法》《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通知》《怀化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康复项目实施完成后,按合同约定,经康复部门连同财务两名以上工作人员验收签字后,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经县财政同意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经县财政批准,可调整用于其他康复项目。
第四章 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要按照预算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公开康复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对康复资金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项目执行期间或项目完成后,康复部门要对项目的制度保障、资金落实、支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项目绩效等情况进行检查或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擅自变更项目内容、不按合同要求实施项目、不按期报送有关资料的、康复项目未达到应有效果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采取暂停项目拨款、今后1-2年内停止安排新项目或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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