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路河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21年度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及省、市、县“村账乡代理”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辖行政村、社区居委会。
第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实行“村账乡代理”管理:即在村集体资金不准平调、不准挪用、不准代扣代交各种税费和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审批权、监督权、收益权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统一账户、统一财务制度、统一报账、统一审核、统一核算、统一财务公开、统一档案管理,对村级的财务收支实行“村账乡代理”,委托镇“村级财务核算中心”代理核算,村级财务核算中心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通过村级财务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人;各村党支部书记是村级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村财务工作负主要责任;村报账员对本村日常财务工作负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的监督负责;镇财政所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负责。
二、收入管理
第四条 村集体收入主要是上级财政或其他部门安排的补助收入和村级组织的其他收入。补助收入是指村集体收到县财政等有关部门支持的资金和拨付的专项款;村集体组织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等。
第五条 村集体组织的其他收入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不得乱收费、乱摊派,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不得使用自制、自购的收入票据。村集体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存到镇财政所“新路河镇财政所村级资金专户”,不得截留坐支,不得设立账外账,具体要求是1000元以下的小额现金于5 个工作日内缴存,1000元(含)以上的大额现金必须当日缴存。
三、支出管理
第六条 村集体所有支出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合规,要素齐全、填写准确、印鉴齐全,严禁白条入账。坚持量入为出、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村级支出预算,做到无预算的支出不办理,超预算的费用不列支,重大支出事项必须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第七条 村集体支出报账流程:支出取得原始凭证,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由主任签“审核无误”后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章,报账员填制支出报销审批单并签字,村支部书记审核并在审批单上签“已审核同意报销**元”,分管财务村干部审批并签“同意从*资金开支*元”,村级财务核算中心稽核会计审核并在报账单上签“已审,同意报账”,村级财务核算中心村账出纳复核后开具转账支票或通过网银支付。
第八条 村集体财务审批:单项2000 元以下的支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章,村支书、分管财务村干部审签后报销;单项2000元(含)至 10000元以下的支出,经村、支“两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履行报账审签手续:单项 10000元(含)至 40000元以下的支出,经村、支“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再履行报账审签手续;单项40000元(含)以上的支出,必须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后再履行财务审签手续;村级项目经费支出需经乡镇业务分管领导审批。村集体支出通过会议决议的报账时需提供会议记录复印件,公示的需提供公示照片。村集体财务审签人签字字模在镇村级财务核算中心备案,如有人员异动,及时报告更新财务审签人员,严禁他人代签审核审批。
第九条 村集体物资和服务采购:单项或一次性物资和服务采购的,根据采购金额大小,履行不同审批程序。采购时须成立采购小组,采购方式参照政府采购竞争谈判、询价等方式简化操作。村集体须对采购物资进行验收,公示采购结果,建立使用台账,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物资进行资产登记。
第十条 村集体项目建设:4万元(含)以上实行“四议两公开”建管模式:4万元以下项目通过支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大会程序实施。工程款报账发票收款方必须为合同的签订方,严禁将工程款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具体报账资料要求为:
1、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非村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2、“支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资料复印件(4万元以下项目);
3、“四议两公开”资料复印件(4万元以上项目);
4、新路河镇村级项目送审审批表;
5、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表(20 万元以下项目);
6、项目设计图纸(20 万元及以上项目);
7、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报告(30 万元及以上项目);
8、项目施工合同;
9、项目公示图片(实施前公示,建设地公示,实施结果公示);
10、项目建设前、中、后对比图片;
11、项目隐蔽工程现场签证单;
12、项目验收表;
13、项目结算报告;
14、项目报账申请单;
15、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
16、工程类税务发票;
17、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项目需提供政府采购相关资料;
18、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可简化实施程序和报账资料。
第十一条 管理费用支出
1、村组干部报酬及其他人员劳务费:村干部报酬按组织部门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由组织部门按月发放;村组长及其他人员报酬按县财政村级运转经费测算标准执行,采取抄补贴表发放;其他村里聘请人员报酬按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和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采取开具劳务发票和抄补贴表(附件)发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报酬按县财政局文件执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村干部纪检员担任不再重复享受该项补贴报酬;临时用工人员的劳务费,如环卫整治、维修和其他工作需要请用的人员支出费用,凭劳务费发票报账并在发票后附领据或发放名册。
2、办公费:村集体日常购买办公用品应取得盖有销售方印章的发票和销售方提供的售货单据或购货协议据实报销,单件超过 1000元的和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计入固定资产。
3、印刷费、宣传费:村集体定制的各种制度牌公示栏、宣传标语、印刷资料等费用支出需取得正式的税务发票和附件清单,发票和清单上的经手人一致,并盖有收款方印章。
4、招待费:按上级文件规定,村级实行“零”招待,餐饮费、烟酒、副食、土特产等票据严禁报账。
5、差旅费:村干部因公到其他乡镇或县城以上(含县城)出差的,实行镇驻村领导审批制度,支部书记由镇党委书记审批,其余村支两委干部由镇驻村领导审批。报销差旅费时,必须附有企业微信外出审批单和其他出差费用单据,如车票、住宿发票等,报销标准不超过乡镇标准执行。
6、交通费:除抗洪抢险、为民办实事、处理应急事件等外,一律不得租车,租车实行镇驻村领导审批制度,所在村来镇办事超过15公里的,根据中财行﹝2018﹞49号文件执行。
7、会议费:村内召开的各类会议,原则上不开支会议费,不发放误工补助,特殊情况确需开支的,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对上级决定在本村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提供会议场所,不进行公务接待。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向各村收取会议费。
8、组织活动费用:村组织开展活动支出除取得正规票据外,还需提供支部会议记录,活动方案、活动图片等资料。支出费用达5000元以上,需事前向镇党委请示批准,请示报告做报账附件。
9、培训费: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凭上级培训通知及相关票据报销培训费。
10、报刊费:报刊订阅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限额制,只征订党报党刊。
11、购置固定资产:购置1万元以下的,由村委会研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后自行购置;购置1万元以上的,由村委会研究,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采购。
12、大额支出:单笔金额1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需报镇政府批准。
13、其他费用:上述项目以外的开支,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核同意后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村集体征占土地补偿费支出实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报销时凭发放签字花名册列支,报账附件包括:党支部会议、村支两委会议、党员大会会议、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复印件、征地补偿方案、公开公示图片、征地补偿协议书等。
四、“三资”管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建立“三资”(即资产、资金、资源)台账,有专人负责管理。每年要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调整账面,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村集体不得以个人名义购置资产(包括土地、物业、其他资产),不得擅自将村集体资产挂靠村组和私人名下,变相违规处理。村集体在建工程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必须凭发票和相关验收资料及时入账,不得长期挂账“在建工程”科目。
第十五条 村集体处置资产价值 2 万元(含)以上的,先向乡镇政府呈报申请,填写《**村重大财务事项呈报表》,通过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备案,村“四议两公开”后方可组织公开拍卖,资产拍卖取得收入当天存入镇财政所村级资金专户,用于村里公益事业支出,不得用于村管理费用支出。
五、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六条 村集体定期对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做到账实相符,对经核实的债权债务按季度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村集体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新增债务,坚持谁举债、谁负责,谁借款、谁偿还原则。村集体资金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村干部违规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由出借人负责限期收回,如果出借人无法全部收回,则由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严禁村集体为个人或非本集体直属企业、农业合作社借款提供担保,严禁村集体以集体资产作抵押帮助任何单位或个人贷款或借款,否则,谁担保、谁负责,谁办理、追谁责。
第十九条 村集体要制定债权清收和债务清偿计划,积极清收各项债权和筹措资金清偿历年债务。
六、财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村集体财务岗位设置及主要职责
1、村集体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对村级组织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组织领导本村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强化内部约束机制,防范违规违纪等行为发生。
2、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 3—5人组成,设主任一名、由村纪检员担任,其他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推选除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以外人员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乡镇纪委负责管理和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其主要职责:(1)参与制定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2)审核原始凭证,查核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3)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财务公开中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4)向上级部门反映村集体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村报账员:村报账员由除村支书,村财务分管干部以外的其他村干部或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非村干部村民担任,村报账员应具备一定财务知识,遵守财经纪律,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主要职责:(1)登记村集体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备查账,定期与村级财务核算中心村账会计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2)负责村集体固定资产备查账登记和保管工作。(3)负责对村集体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4)负责村集体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5)负责办理报账业务。(6)负责向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报送会计报表,张榜公布财务公开公示资料。(7)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反映村集体财务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服务机构岗位设置及主要职责
1、村账稽核会计:主要负责审查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审查开支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审查财务报账流程是否规范,发票要素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整;监控各村村务经费指标数和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负责向乡镇主要领导报告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重大财务事项。
2、村账核算会计:负责财务收支核算,及时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归档会计资料。
3、村账出纳:对稽核会计审签后收付款原始凭证进行复核,严格按规定办理村集体收付款项、银行结算和账务处理;负责建立村级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保管印章和支票,按月与会计对账,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4、档案管理员:负责村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
七、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村级财务的日常监督检查由镇纪委牵头,镇财政所、政府相关部门、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对村级财务违纪违规事项进行立案查处。
第二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印鉴必须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保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要报乡镇“村账乡代理”领导小组和村级财务核算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事务中心(乡财股)对“村账乡代理”工作的业务进行指导,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对村级财务开展审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向县级相关部门报告,及时纠正,及时处理。
八、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对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村纪检员、村报账员进行问责:
1、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支出进行审核审批的;
2、本人或授意他人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或设立“小金库”的;
3、本人或授意他人收取农户存折,集中支取或代理惠农补贴资金,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等违规收费的;
4、未按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的,出借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提供经济担保的,擅自处置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
5、举债实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
6、对上级或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
7、未按规定实施财务公开或不到位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8、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和财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对村账乡代理中心主任、会计、出纳进行问责:
1、未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和合法性的;
2、除合同约定可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备用金外,私自出借村级资金的;
3、因管理疏漏,造成村级账务混乱、资料遗失损毁的;
4、对村级违规收费入账的;
5、村级财务档案归档不及时、违反规定借阅会计档案的;
6、其他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行为。
九、财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财务公开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每季度必须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年初财务计划、村级财务收支明细、“三资”情况、债权债务、监督举报电话。村级财务收支明细由镇村级财务核算中心提供,其他公示内容由村级组织提供。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地点为村务公开栏内,同时结合“互联网+监督”等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八条 村级财务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村委会要认真听取,积极解答回复,好的建议要采纳,涉及违规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处理。
十、会计档案
第二十九条 会计年度终了,村级财务核算中心会计人员对村集体财务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归档,村级财务核算中心对村集体财务档案实行专柜管理,做到“一村一柜”。
十一、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新路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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