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方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制定说明
关于《中方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制定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上级审计部门曾针对该措施提出过整改要求,2021年省审计组对县领导的离任经责审中,提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未到位,缴费补贴未达标准”,要求“县委、县政府应按规定提高被征地农民补贴标准”;2025年初,国家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社保处在对省人社厅相关工作进行审计时指出:“截至2024年底,怀化市新晃县、芷江县、中方县等3县以财政资金紧张、县级层面未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实施办法等为由尚未开展被征地农民认定及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人数底数不清”,要求整改。二是上级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有新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指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 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 号 )文件在耕地面积上明确“不足0.1亩”,而且《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文件明确“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所以2023年6月1日以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只能按湘人社规〔2023〕1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起草过程
(一)立项审查的情况:根据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及上级要求,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税务局、县国有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启动起草工作。项目立项经过初步论证,确认其符合我县实际工作需要及政策导向,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委常委、副县长刘长松批准后正式立项。
(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2025年9月24日组织召开了“中方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征求会”。9月29日起,通过政府网站面向全县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30天。公示期满后,为进一步夯实群众基础,于2025年11月21日再次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深入中方镇重点听取被征地村的意见与建议。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12月11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充分论证。
(三)合法性审查的情况:收集完征求意见后形成送审稿,按程序送县司法局审查,经司法局审查通过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文件重点内容的说明
1.2023年6月1日作为时间节点的相关政策依据。2025年3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的通知》(湘人社办函〔2025〕19号),其中明确指出“全面对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要求落实缴费补贴,从该文件实行之日起不得再采取‘到龄补贴’的方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障”,湘人社规〔2023〕1号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由于我县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发放政策已连续执行近19年,得到了被征地农民的广泛认可,此时如果政策贸然改变,可能导致享受待遇人员思想波动,形成不稳定隐患。为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向省人社厅、市人社局汇报,希望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开展工作,目前该办法已被省人社厅、市人社局认可。同时参照怀化市鹤城区的方案,也是自2023年6月1日开始执行。
2.文件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认定工作和程序、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标准、资金筹集和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等进行明确。
3.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程序,结合中方县实际情况,具体制定为申报、初审、复审、会审、审定和补贴申领六个程序。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如国家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
我县于2005年结合县情制定了《中方县县城规划区被征地拆迁农民安置暂行办法》(中政发〔2005〕6号),率先落实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从2005年10月开始,我县按照此办法,开始对在县城规划区内人均耕地被征至0.1亩以下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发放终身。为切实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等上级最新文件精神,我县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探索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政策与基本养老保险并轨,即以2023年6月1日为界,之前已退休并领取生活补贴人员政策不变,之后退休人员严格按国家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三)根据上级政策规定以及参照外地制度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
《中方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中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认定工作和程序、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标准、资金筹集和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等依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有关规定。
《中方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经过近11个月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符合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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