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的制定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为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每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机关现行规范性文件。”
二是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有助于即时将不符合上位政策依据、或者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确保政令统一。
三是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切实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推动构建法治政府。
二、起草过程
(一)立项审查的情况:2024年7月,县司法局启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明确清单,形成送审稿。2024年8月21日报县政府审查,县政府办公室决定将《中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送审稿)》拟定为规范性文件。
(二)调查、收集的情况:一是2024年7月30日,县司法局根据规范性文件“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工作原则,将清理通知下发到各单位,要求相关部门认真梳理、研究,逐件提出清理意见;二是将《中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中方县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原则。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 5 年。因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 5 年的,最长不得超过10 年。标注“暂行”“试行”和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到期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未到期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程序重新制定。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内容。1.将《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以及省委依法治省办《湖南省2023年贯彻落实“一规划两纲要”法治督察报告》中指出的规范性文件制度落实不到位涉及的文件,纳入本次清理范围一并开展清理。2.有效期未满,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继续有效。
(三)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本次清理的范围为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另外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县直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清理,并对外公布清理结果;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并对外公布清理结果;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并对外公布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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