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镇罚字〔2026〕1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镇罚字〔2026〕1号
被处罚人:张*祥,男,62岁,住址中方县中方镇塘家田村坨田湾组,身份证号码:433001*********810,电话号码:176*****404。
经依法查明:2026年1月23日下午15时20分,中方镇塘家田村坨田湾组村民张*祥在该组兔田盘未经批准报备,对原树林已砍的荒山地进行炼山,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页),现场(指认)照片3张,证明违法事实;3、承诺书。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被处罚人张*祥在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违反了《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的规定。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参考为:《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九部分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1规定:“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酌定情节:配合调查及认识到违法行为且进行改正,并签订防火相关承诺书。
综上所述,对被处罚人张*祥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675),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方县林业局
2026年2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