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镇限拆字〔2025〕19号
限期拆除决定书
中镇限拆字〔2025〕19号
当事人:周*成,男,汉族,户籍地为中方镇和安社区塘坡先组,身份证号码:433001*********619。
经我镇执法队工作人员巡查发现,中方镇和安社区塘坡先组周*友在站坪码头西码头往北约200米处,建有一栋二层木质结构房子,因涉嫌违建,我镇于2025年12月8日立案,并于12月 9日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与询问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接受询问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周*成于2024年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站坪码头西码头往北约200米处擅自修建一栋二层及一间偏屋规模的木质结构建筑,占用地类为耕地,建筑面积124平方米。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已构成违法建设。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户籍证明、相关知情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中方县自然资源局工作回函当事人所占地类为耕地及当事人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等证据证实。
在当事人在没有限期改正并停止建设的情况下,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拆除预先告知与听证告知,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上述违法建筑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方县中方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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