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中罚字〔2025〕10号
中方顺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MA4R8Q7X85
地 址:怀化高新区中方片区
法定代表人:朱文冬
中方顺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5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信访件现场检查发现,矿山开采、砂石骨料、商砼生产线项目正在生产。生产厂区西南角泥加石半成品及矿粉等原材料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骨料砂石生产线成品出料口未落实封闭措施,成品砂粒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等材料为证。
我局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环中罚告字〔2025〕13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之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出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10000/100000+(0%+22%+0%+5%+5%)×(1-10000/100000)]×100000,最后取整为38800元。鉴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叁万捌仟捌佰元整(¥38800)。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下列银行账号:
户 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401030902490466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怀化政通支行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并将缴款凭证(据)复印件送至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鹤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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