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中罚字〔2025〕10号
怀化嘉味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MA4RRDUD9D
地 址:中方县泸阳镇杨桥村下街组
法定代表人:夏新龙
怀化嘉味食品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5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25年版)》的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以上事实,有我局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等材料为证。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8日告知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你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于12月18日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因陈述申辩理提及污水处理设施质量和企业财务状况等内容不符合减轻或减免条件,不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环中罚告字〔2025〕10号)以及你公司于提交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之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出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1000/50000+(0%+22%+0%+0%+0%)×(1-1000/50000)]×50000,最后取整为11780元。鉴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壹万壹仟柒佰捌元整(¥11780)。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下列银行账号:
户 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401030902490466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怀化政通支行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并将缴款凭证(据)复印件送至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鹤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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