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中方县人民政府 www.zhongfang.gov.cn 发布时间: 2025-04-23 09:58 【字体:

中方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文化股、审批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审批设立监督检查。包括是否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情况。

2.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包括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涂改、出租等;接纳未成年人;经营非网络游戏;停止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核对、登记有效证件;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未备案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是否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等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本系统各层级的检查对象名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另行公布。

2

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电竞酒店等场所的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第一次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文化股、审批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电竞酒店等场所

对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设置禁入标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本系统各层级的检查对象名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另行公布。

3

对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文化股、审批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

1.审批设立监督检查。包括是否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等情况。

2.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包括对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未成年人的保护;消费者的核定人数;营业时间;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文化产品内容监管,包括歌曲点播系统内歌曲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含有禁止内容等情况

4.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包括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巡查制度等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本系统各层级的检查对象名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另行公布。

4

“剧本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的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通过,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第一次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文化股、审批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剧本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1.设立备案监督检查。包括设立备案、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情况。

2.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包括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是否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单位是否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是否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经营场所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要求;是否常态化开展火灾风险自知、自查、自改,提高紧急情况下的组织疏散逃生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履行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保障安全运营;经营单位是否明码标价、诚实经营等情况。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对消防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本系统各层级的检查对象名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另行公布。

5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7号)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股、文化股、审批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1.设立审批备案监督检查。包括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许可、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2.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包括对网站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标明情况;单位名称、域名等信息变更情况;经营终止注销情况;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备案;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自审制度;违规内容处理及报告履行情况等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检查。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经营单位网络安全情况,治安安全检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申报情况的监督检查。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消防安全等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6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股、文化股、审批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

1.设立备案监督检查。包括设立备案、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等情况。

2.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包括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经营禁止交易的艺术品;艺术品相关信息标明情况;艺术品交易信息保存情况;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经营单位义务、责任等履行情况;艺术品进出口报批情况;境外艺术品展览活动报批情况;未经批准进口的艺术品销售、传播情况等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等情况。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7

艺术考级机构等的行政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股、文化股、审批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艺术考级机构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包括开办艺术考级活动是否得到批准等情况。

2.服务提供监督检查。包括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发布情况;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情况;考级简章、时间等信息备案情况;考级结果报送情况;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变动备案情况;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阻挠、抗拒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等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8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股、文化股、审批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演出经纪人;

为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娱乐场所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包括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设立和演出活动的审批情况。

2.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包括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经营主体或演出活动变更情况;营业性演出的内容;以假唱欺骗观众;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等字样;募捐义演情况;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对大型演出活动消防安全、应急措施的监督检查。

4.对演出人员的工作类居留许可或工作签证的查验。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本系统各层级的检查对象名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另行公布。

9

对网络表演市场的行政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7号)

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2.《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12月2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要充分利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内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管,制定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根据查处情况,实施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公布查处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股、文化股、审批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包括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否申请许可证等情况。

2.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包括是否按照许可证业务范围从事网络表演活动;表演内容核查;为未经批准的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逾期未备案;网络表演视频资料保存情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立情况;内容审核管理制度;表演者管理情况;表演者身份核实情况;经营单位标识标注情况;对表演频道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情况;用户注册系统情况;违法信息发布处理报告情况;内部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情况;表演视频资料保存情况;非实时的网络表演音视频自审情况;自审信息报送情况等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3.实施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
4.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10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股、文化股、旅游股、审批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旅行社、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包括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等情况。

2.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包括对旅行社业务范围、招徕宣传、产品和服务的订购以及是否存在不合理低价组团等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包括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行为等情况。

4.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对抽查企业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的监督检查。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等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11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以上)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以及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股、文化股、旅游股、审批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在线旅游经营者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包括是否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等情况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包括是否建立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是否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等运营情况的监督管理。

3.服务提供监督管理。包括是否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是否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是否存在不合理低价等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12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2016年7月1日实施)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保护不力或者保护措施不当导致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者出现严重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存续状况未明显改善的,应当取消保护单位资格并向社会公告,重新认定保护单位。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股、文化股、文化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及项目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13

对文物保护工作、文物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股、文物股、文化股、审批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1.审批设立监督检查。包括对文物商店的批准文件、文物拍卖企业的文物拍卖许可证以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技术职称的监督检查

2.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包括对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14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股、广电股、审批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播出机构

1.审批设立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包括是否变更台名、台标;是否变更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或节目套数;是否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是否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等情况

3.服务提供的监督检查。包括广告播出情况等。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15

对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股、广电股、审批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等。

1.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传送内容、传送范围、技术手段、传送方式开展传送业务

2.是否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其他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

3.是否向应当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

4.安全生产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16

对广播电视制作机构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股、广电股、审批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广播电视制作机构

1.是否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是否擅自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3.制作经营的节目是否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列举的禁止载有的内容。

4.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发生变更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是否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或者注销审批手续。

5.安全生产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17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条例及专业实施细则》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3.《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股、广电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以及提供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经营单位

1.管理制度执行检查

2.技术系统运行检查

3.安全生产情况检查

4.应急预案落实检查

5.值班值守落实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18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四条 无线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并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的安全和质量。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股、广电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等。

1.设施设备安全保护检查

2.设施保护制度执行检查

3.值班巡逻落实检查

4.设施保护宣传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19

对依法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单位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股、广电股、审批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

1.是否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2.《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是否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

4.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20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体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体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股、审批股、体育竞技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从事游泳、攀岩、自由式滑雪、潜水经营活动的单位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包括对从事游泳、攀岩、自由式滑雪、潜水经营活动单位的审批及其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2.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等情况

4.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者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等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

21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检查

体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股、审批股、体育竞技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单位或经营者

1.审批监督检查。包括对举办航空、潜水、登山(含山地越户外拓展)、越野拉力赛、公路摩托车赛等高危赛事活动审批的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包括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维护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等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

22

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单位的行政检查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从事出版物出版业务的单位

1.出版活动监督检查。包括出版单位是否实行编辑责任制度;重大选题是否报备;是否存在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2.出版物内容和质量监督检查包括出版物是否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内容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出版管理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3

出版物复制单位的行政检查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从事出版物复制业务的单位

1.复制活动监督检查。包括是否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承接境外出版物复制业务情况;是否自完成出版物的复制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2.出版物的内容审核的监督检查包括出版物是否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内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出版管理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4

出版物进口单位的行政检查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包括对擅自设立出版物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进口业务;是否取得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有无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2.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包括对是否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3.出版物的内容审核的监督检查包括进口的出版物是否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内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出版管理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5

对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三)对网络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内容审读和质量检查,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包括是否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是否在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2.网络出版活动监督检查。包括是否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网络出版物是否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是否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是否在网络上提供境外出版物,应当取得著作权合法授权网络出版物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等情况。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是否参加年度核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否参加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出版管理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6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的行政检查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包括对是否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2.出版物发行活动监督检查。包括对是否发行含有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各种非法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进货渠道及进销货清单;是否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是否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及参加业务培训;是否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如实报送统计资料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出版管理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7

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的行政检查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包括备案,备案材料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2.服务提供监督检查。包括是否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是否对通过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备查情况的监督检查。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是否建立交易风险防控机制,是否保留平台内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经营主体的交易记录两年以备查验;是否对在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出版物发行活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出版管理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8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应当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从事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出版物的单位

1.服务提供监督检查。包括是否储存、运输、投递含有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各种非法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2.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出版管理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9

对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编印单位的行政检查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单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单位

1.审批情况监督检查。包括对是否通过审批取得《准印证》是否转让和出租出借《准印证》的监督检查。

2.编印和发送活动监督管理。包括内部资料是否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是否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是否在公共场所摆放,是否向境外传播;是否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是否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3.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检查包括内部资料是否含有禁止内容;内部资料的印刷质量是否符合印刷质量标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出版管理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0

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出版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单位

1.设立审批监督检查。包括对擅自设立印刷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2.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包括印刷含有禁止内容的印刷品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3.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包括是否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等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出版管理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1

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出版行政部门(县级以上)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复制管理办法》2015年1026日起施行)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主管全国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只读类光盘设立的审批。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经审批依法设立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单位,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单位

1.对审批设立的监督检查;

2.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出版管理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2

等级旅游景区、乡村旅游(区)点的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门(县级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中方县文旅广体局(政策法规股、旅游股、审批股)

县文旅广体局负责等级划定、开发管理的景区及乡镇旅游点

对旅游景区、乡村旅游(区)点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45-2811135)和县司法局(联系电话:0745-2616537)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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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方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