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政办发〔2025〕4号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以下简称《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以下简称《方案》)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通知》(怀政办发〔2025〕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落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政策宣传,推动全员覆盖
将《意见》《方案》和《通知》纳入县政府常务会议领导干部学法必修课,各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将该内容纳入年度学习计划,同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将其列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的核心课程,确保全员覆盖、学深悟透。综合运用线上线下宣传渠道,如网络、电视等,广泛宣传政策内容,扩大政策传播范围,确保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政策要求,凝聚规范行政检查的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的良好局面。
二、细化责任分工,确保落实到位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方县涉企行政检查“正面措施清单”“负面措施清单”及任务分解表的要求,明确检查主体、事项、标准和频次上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确保检查工作规范透明。
三、加强监督检查,杜绝违规行为
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做好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备案审查,对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进行全程督导,督促落实“扫码入企”制度,严肃查处任何违规检查行为,对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和中方县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正面措施清单”“负面措施清单”的行政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附件:1.中方县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正面措施清单”
2.中方县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负面措施清单”
3.中方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任务分解表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0日
附件1
中方县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正面措施清单”
一、严明行政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行政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二、严格遵循属地管辖原则。确需开展异地行政检查的,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工作要求报备。
三、事前公布行政检查事项。行政检查事项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四、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合并,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联合,优先采取非现场“无扰”检查方式。
五、严格落实行政检查事项计划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当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
六、严格控制行政检查频次。除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原则上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的日常行政检查总数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七、严格控制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必须符合监管的客观必要,严控检查时限、范围、内容,并按程序报批。
八、建立分级分类检查机制。对纳入“白名单库”的企业,合理降低行政检查频次;对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库”的企业,适当提高行政检查频次。
九、严格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开展行政检查不得少于2名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应当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扫码入企”,并制作行政检查登记表或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
十、切实增强行政检查实效。行政检查处理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包容审慎原则,更加注重采取柔性执法方式。
十一、畅通行政检查问题线索反映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平台,建立行政检查企业联系点,依法依规受理处理企业反映的问题。
十二、建立行政检查经济影响评估机制。对企业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全面分析评估对企业产生的经济影响,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最大限度降低行政检查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十三、严明行政检查纪律要求。行政检查主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十四、严格行政检查追责问责。将违规实施行政检查纳入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实施行政检查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十五、优化涉企法制指导服务。建立多部门联合帮扶企业合规管理机制,发挥行政执法以案促改促治作用。
附件2
中方县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负面措施清单”
一、严禁无权越权检查。
二、严禁无证检查。
三、严禁逐利性检查、选择性检查。
四、严禁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变相检查。
五、严禁过场式检查、运动式检查。
六、严禁下达检查指标。
七、严禁违规异地检查。
八、严禁检查未向社会公布的事项。
九、严禁违规超频次检查。
十、严禁未扫码入企检查。
十一、严禁在检查中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十二、严禁在检查中吃拿卡要。
十三、严禁在检查中违规搭车办事。
十四、严禁检查后任性处罚企业。
十五、严禁检查后以罚代管、一罚了之。
附件3
中方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任务分解表
工作任务 |
具体措施 |
责任分工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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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 |
1.确认并公告行政检查主体 |
(1)县司法局组织全面清理县级行政检查主体,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动态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检查主体由县人民政府公告。 |
县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3月31日前 |
2.明确县、乡镇两级行政检查权限 |
(2)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要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的工作要求,并在实施检查后15日内将检查实施情况和检查结果报县司法局备案。 |
县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立行立改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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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可能存在多部门交叉检查、重复检查、推诿扯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进行调研梳理,并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行政检查主体,进行定期评估清理和动态调整。 |
县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6月3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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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落实行政检查人员资格制度 |
(4)实施行政检查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和全面清理,进行动态管理,不符合条件的按《怀化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处理。 |
县司法局牵头,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6月3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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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 |
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立行立改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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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理并公示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 |
4.明确清单制定主体 |
(6)各行政执法机关在上级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机关职能职责制定本机关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公示,送县司法局备案。 |
县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3月31日前 |
5.明确清单具体内容 |
(7)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检查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检查主体(含实施层级)、承办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备注等,具体参考省司法厅印发的样本。 |
县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3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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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理并公示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 |
6.规范清单公布程序 |
(8)各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经本机关法制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县司法局备案审查。县司法局重点进行形式审查后,提出建议修改或同意上网公布的意见;制定机关根据县司法局意见做好修改和上网公布的相关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2025年3月31日前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 |
县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3月31日前 |
(三)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
7.优先采取非现场“无扰”检查方式 |
(9)对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和大数据筛查、数据采集分析处理等方式实现对行政检查对象有效监管的事项进行梳理,并列为“无扰检查”事项,于2025年5月31日前通过全省一体化平台接入省委“无扰督察”系统。纳入“无扰检查”事项的行政检查主体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但应当制作非现场检查笔录或记录。 |
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5月31日前 |
8.严格控制日常行政检查年度频次 |
(10)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项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严格落实《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42条规定,除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经营主体实施的日常行政检查总数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超过2次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将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检查事项纳入“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中,并报县司法局备案,强化综合监管。 |
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立行立改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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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立涉企分级分类检查机制。各行政检查主体分别建立行政检查“白名单库”和“重点监管对象库”,并向县司法局报备。对纳入“白名单库”的企业,合理降低行政检查频次;对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库”的企业,适当提高行政检查频次。 |
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3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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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
9.对行政检查事项实行计划管理 |
(12)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13条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报送县司法局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多个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检查事项或对象拟实施的行政检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湖南省跨部门综合监管办法》规定的“应协同尽协同”原则,制定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并报县司法局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因突发事件处置等原因需对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在计划调整后15日内报送备案。县司法局重点对行政检查计划的检查权限、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等进行审查,作出同意备案或建议调整检查计划等处理。各行政执法机关经备案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应当于备案后15日内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
县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立行立改 长期坚持 |
10.优化触发式行政检查机制 |
(13)因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触发式现场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触发式现场检查内容能够与尚未执行的计划检查任务合并实施的,原则上应当合并实施;触发式现场检查内容能够覆盖计划检查内容的,可视为已完成本次计划检查任务。 |
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立行立改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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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落实行政检查经济影响评估机制 |
(14)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对企业实施行政检查时,全面分析评估对企业产生的经济影响,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最大限度降低行政检查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
县司法局牵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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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杜绝随意检查 |
12.制定行政检查方案 |
(15)实施现场检查前,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制定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行政检查方案并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在检查启动后15日内补办批准手续。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 |
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立行立改 长期坚持 |
(四)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杜绝随意检查 |
13.全面推行“扫码入企” |
(16)行政检查人员入企检查前必须通过登录“湘易办APP”点击“扫码入企”或者扫描“湖南营商码”进行检查登记,获得系统“赋码”并将检查方案、主体、内容等实时上传信息系统后方可开展现场检查,2025年6月30日前实现“扫码入企”全覆盖;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湖南省行政检查码”,并接受检查对象的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将行政检查的过程、结果等信息实时上传至全省一体化平台,主动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按照检查计划开展的行政检查,还应当事前将行政检查计划录入全省一体化平台。法律、法规规定无需事先通知开展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实施行政检查后立即进行检查登记和记录。 |
县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县优化办)、县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6月30日前 |
(五)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 |
14.严格专项检查的启动条件 |
(17)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确需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的,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经评估确需部署的,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 |
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立行立改 长期坚持 |
15.严格专项检查批准程序 |
(18)按照国办发〔2024〕54号文件的规定依法部署的专项检查,应当将专项检查计划报经县人民政府或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县司法局具体承担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报送专项检查计划的批复工作。 |
县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立行立改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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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 |
16.规范使用行政检查文书 |
(19)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制作行政检查登记表或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并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范围,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
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立行立改 长期坚持 |
(六)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 |
17.规范行政检查结果处理 |
(20)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对象书面反馈检查结果。 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 |
县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5月31日前 |
18.规范行政检查档案管理 |
(21)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对行政检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检查活动情况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进行归档并制作案卷(材料较少的可多案一卷),确保行政检查档案的完整、准确。行政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在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全部纳入行政处罚案卷。 |
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立行立改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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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压实规范管理责任,加强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 |
19.压实责任 |
(22)县政府要专题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协调推动同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挂牌成立,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 |
县政府办牵头,县司法局负责 |
2025年3月31日前 |
20.压实各行政执法机关责任 |
(23)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强化检查人员、检查计划、检查方案等的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本机关受理涉企行政检查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切实转变行政执法人员“卸责式检查”的错误观念。 |
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3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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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压实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任 |
(24)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落实《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创新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方式,推广“监督+服务”模式,综合运用行政执法专项监督、督办以及工作情况检查、案卷评查、案例发布等方式,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的常态化监督。建立涉企行政检查企业联系点,拓宽企业反映问题线索渠道。 |
县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立行立改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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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强化数字技术赋能,确保执法监督精准高效 |
22.推进行政执法数据共享 |
(25)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托省大数据总枢纽推进本领域行政执法业务平台与全省一体化平台的数据共享,确保行政检查事项依据、标准、计划、频次等数据资源全量及时汇聚,2025年6月30日前要实现全网覆盖;尚未使用行政执法业务平台的,要尽快应用全省一体化平台开展行政执法业务。 |
县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6月30日前 |
(八)强化数字技术赋能,确保执法监督精准高效 |
23.推进实时预警和实时监督 |
(26)畅通涉企行政检查投诉举报平台,收集企业对行政检查的意见建议,关注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行政执法主体受理和处理企业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重点监督。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快速预警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行为,对普遍、高发问题进行及时监督。 |
县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3月31日前建立平台 |
(九)严肃责任追究,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 |
24.明确追责问责情形 |
(27)将违规实施行政检查纳入怀化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予以规范。 |
县司法局牵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立行立改 长期坚持 |
25.严格行政检查责任追究 |
(28)对违反国办发〔2024〕54号文件“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湘政办发〔2025〕5号文件和《中方县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正面措施清单”“负面措施清单”》实施检查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
县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6月3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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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强化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保障能力 |
26.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
(29)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各行政执法机关于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培训计划报县司法局备案,培训计划应当包含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相关内容,每年7月底前完成培训。 |
县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立行立改 长期坚持 |
27.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 |
(30)合理配备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力量。县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5%,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县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县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6月3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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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组织领导 |
28.建立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联席会议制度 |
(31)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涉企行政检查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县司法局。 组织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专项治理,将行政检查纳入政府督查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调度督导和推进落实。 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涉企行政检查情况。 |
县政府办、县优化办、县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5年3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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