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城罚决字〔2026〕第1505号)
当事人:贺*勤
你(单位)于中方镇中方村中街组实施了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修建建筑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4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在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修建建筑物。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情况;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违法建筑现状;
证据三: 现场照片 ,证明: 违法建筑现状 ;
证据四: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要求县自然资源局规划认定的函1份和县自然资源局回函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建筑物严重影响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2026年5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城罚先告字〔2026〕第1505号)、(中城罚听告字〔2026〕第15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
你(单位)2026年5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你(单位)辩称, 一、本案执法行为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行政机关存在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之违法情形;二、本次执法构成选择性执法,违背公平原则与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三、案涉房屋未造成重大危害,可通过补办相关手续予以纠正,不属于依法必须强制拆除的情形。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法律的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的违法建筑的违法状态持续存在,行政机关依法有权予以查处;二、本案执法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选择性执法,该辩称不能成立;三、案涉房屋经规划部门认定该建筑严重影响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依法属于必须拆除的情形。故你(单位)的上述申辩陈述意见,本机关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修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修的建筑物,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方县中方镇中方村的违法建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中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6月5日
联 系 人: 曾详淇 联系地址: 中方县杜鹃路32号
联系电话: 17774568787 邮政编码: 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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