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镇罚字〔2026〕5号
中方县中方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镇罚字〔2026〕5号
当事人:舒*义,男,51岁,汉族,住址为中方县中方镇顺福村木井田组,现在广东务工,身份证号码:433************616,电话号码:155****321。
2026年3月,经巡查发现,中方镇顺福村木井田组有房屋正在进行施工建设,因涉嫌未批先建,于2026年3月20日向房屋建设管理人潘*菊(当事人嫂子)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经立案依法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房,至今已建二层并封顶。经中方县国土测量队测量,其新建住房总占地面积0.013公顷(林地0.0106公顷,其他土地0.0003公顷)。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笔录,证明违建事实;
3、现场照片,证明建房事实;
4、自然资源局回函,证明建设未办理规划许可;
5、测量队测量图纸,证明建房所占地类面积。
当事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擅自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的规定。
2026年7月8日、2026年7月9日分别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及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当事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擅自动工建设,结合当事人现已提交建房申请,符合《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建房条件,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综合当事人正在积极补办相关建房手续,采信当事人及建房施工方、管理人提供的工程造价,责令当事人补办相关建设手续,并处以工程造价5%的罚款。即处罚罚款15万元x5%=7500元。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7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自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方县中方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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