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中罚字〔2026〕7号
怀化新正邦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MADG3HGL1G
地 址:中方县怀化华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门南90米
法定代表人:杨圣平
怀化新正邦饲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6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锅炉房外露天堆存可燃废物(建筑用废旧模板等)约2吨,锅炉房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锯木块等)备有生物质颗粒约3吨。2台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建筑用废旧模板和锯木等燃料,违反中方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划定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有关禁止使用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木、稻草、蔗渣等)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等材料为证。
我局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中罚告字〔2026〕8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之通用裁量标准计算结果〔计算公式为:[20000/200000+(0%+22%+0%+0%+5%)×(1-20000/200000)]×200000,最后取整为68600元〕裁量出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为68600元。鉴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陆万捌仟陆佰元整(¥68600)。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下列银行账号:
户 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401030902490466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怀化政通支行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并将缴款凭证(据)复印件送至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鹤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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