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申请事项】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
【行政复议机关】中方县人民政府
【办理机构】中方县司法局
【办公地址】湖南省中方县生态城银杏路七号司法局后栋102室(中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方式】0745-2921150
【收费情况】免费
【申请方式】
1.在线申请:登录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复议申请材料。
2.邮寄申请地址:湖南省中方县生态城银杏路七号司法局后栋102室(请通过EMS、挂号信或平邮的方式邮寄,并在信封注明“行政复议申请”,以便快速区分处理)联系电话:0745-2921150,邮政编码:418005。
3.当面申请地址:湖南省中方县生态城银杏路七号司法局后栋102室(中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电话:0745-2921150
【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2026年7月1日起,还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情形。
【被申请人】对本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等行政机关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及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如行政机关未告知复议权的,申请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办结时限】简易程序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普通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普通程序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依法延长30日。按规定不计入或扣除审限的时间除外。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026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下列行为可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者失信惩戒措施不服;
(二)对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
(三)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行为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在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录用工作中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
(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哪些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2026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刑罚执行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与执行刑罚的行为;
(二)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
(三)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论证、请示、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督促履责等行为;
(五)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等行为。
哪些情形要先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注意: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是指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该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四项规定的在法定期限内未受理、受理后不予答复或者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形。
行政机关明确答复不予受理、明示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的,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具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附件:
申请行政复议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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