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第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现阶段党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能有效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支持、鼓励农民多种粮、种好粮;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第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 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等文件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省总体方案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当地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制定县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是为我县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政策依据。
二、起草过程
(一)起草的情况: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文件精神,中方县结合实际,为抓好耕地地力补贴发放工作,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局班子成员会议,集中讨论了《中方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并提出了相关修改建议。起草了《中方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查决定。
(二)充分征求意见的情况:中方县农业农村局党组集体研究,安排种植业管理股负责起草中方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县农业农村局一是通过向相关单位发出征求意见的函征求意见;二是在2023年4月28日在中方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时间30天,截止到5月27日,未收到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合法性审查的情况:收集完征求意见后形成送审稿,按程序送司法局审查,经司法审查通过后,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常务会通过后按行文程序发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文件重点内容的说明;
1、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二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三是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土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针对承包方发生身份转变导致出现补贴归属争议问题: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2、补贴标准和依据
(1)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确权耕地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糖、 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纳入补贴范围;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纳入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根据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当年上级下达资金和补贴面积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原则上不低于 95 元/亩,不超过 114 元/亩。
(2)对暂未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谁种地谁受益,按照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耕地的标准发放。严禁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耕地保护补贴发放负面清单
不予补贴的 7 类情形:一是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 的耕地;二是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 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三是成片 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四是非农业征 ( 占 ) 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五是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六是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七是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 “非粮化”。
《中方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经过近2个月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符合制定要求。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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