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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法律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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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 |||
政策文件 | 重大决策草案 | ||
政策文件 | 重大政策解读及回应 | ||
重要会议 | |||
征集采纳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 |||
依法行政 | 行政许可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暂无) |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 |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行政处罚 |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处罚 | |||
对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处罚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书面结论文件,未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 |||
对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处罚(暂无) | |||
对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 |||
对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处罚 | |||
对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 |||
对使用不符合要求消防产品的处罚 |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对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处罚 |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
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的处罚 | |||
对消防设施、器材设置、配置违规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违法行为未及时劝阻、报告的处罚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不按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违法施工、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
对违反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处罚 | |||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 |||
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谎报火警,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
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或者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妨碍安全疏散、消防车通行,影响消防安全、逃生、灭火救援,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暂无) |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等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 |||
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处罚(暂无) |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或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暂无)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批发公司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的处罚(暂无) | |
批发公司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的处罚(暂无) | |||
对未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等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处罚(暂无) | |||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 |||
非煤矿山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暂无) |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处罚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等行为的处罚 |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处罚 |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等违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处罚 | |||
对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违反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的处罚 | |||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等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暂无) | |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暂无) | |||
对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暂无) | |||
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等行为的处罚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暂无)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暂无) | |||
对矿安全管理人员下井检查时对事故预兆或者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矿调度室、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 (暂无)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暂无) |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暂无) | |||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等情形的处罚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暂无) |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等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暂无) | |||
有关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等情形的处罚 | |||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暂无)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或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逃匿、迟报或者漏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暂无) |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对违反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等违反《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罚(暂无)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暂无) |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暂无) |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管理要求的处罚(暂无) | |||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暂无)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暂无) | |
对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配备不齐的处罚 (暂无) |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出口的处罚 |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暂无)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备案等违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主动实施闭库等违反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暂无) |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
向不具有条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暂无) |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暂无)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暂无) |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 |||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暂无) | |||
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处罚 | |||
对转让、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暂无) | |||
对违反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行为的处罚(暂无) | |||
对承包单位未对所属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处罚 | |||
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暂无) | |||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暂无)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等行为的处罚(暂无) | |||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暂无)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等行为的处罚(暂无) |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处罚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的单位、个人以及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的处罚(暂无) |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暂无) |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暂无)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对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等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暂无) | |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暂无) |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暂无) | |||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暂无)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未组织研究论证,未制定周密方案或未对方案进行审查、对有关条件进行检查确认,未将方案报安监部门备案的处罚(暂无) |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申请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暂无)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三条的处罚(暂无)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暂无) |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暂无) |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
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暂无) |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暂无) |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暂无) |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暂无) | |||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暂无) |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暂无) |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规定配备或聘用相关技术人员、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暂无)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暂无) |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暂无) | |||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处罚(暂无) |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暂无) |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暂无) | |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暂无)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暂无)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后未履行义务的处罚(暂无)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职工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及其他行业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处罚 (暂无) |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反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处罚(暂无) | |||
事故发生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处罚 |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暂无) |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暂无) | |||
违反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处罚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暂无)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暂无) |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 |||
转让或接受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对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暂无) | |||
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暂无) | |||
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处罚(暂无) |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
对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处罚(暂无) |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或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等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
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一条的处罚(暂无)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暂无) | |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等违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处罚(暂无)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办理指南、注意事项、办理机构等相关的服务(暂无)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等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暂无)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等行为的处罚 |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销售、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处罚(暂无) |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暂无) | |||
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等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的处罚 |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处罚 | |||
非煤矿山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暂无) | |||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暂无) | |||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暂无)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等违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
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
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
对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和未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 |
对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暂无安全标志特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 |||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露报、谎报或瞒报事故的处罚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 |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 |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对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等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的处罚 | |
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违反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 |||
未配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未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演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 |||
依法行政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或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 |||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 | |||
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 |||
处罚决定 | |||
依法行政 | 行政强制 | 对拒不改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暂无) | |
对个人有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或者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的强制(暂无) | |||
对存在严重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火灾隐患的场所或者部位的临时查封 |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
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强制 | |||
依法行政 | 行政强制 | 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暂无) | |
行政管理 | 隐患管理 | ||
行政管理 | 应急管理 | ||
行政管理 | 黑名单管理 | ||
行政管理 | 事故通报 | ||
行政管理 | 动态信息 | ||
行政管理 | 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信息 | ||
行政权力 事项 |
行政检查 |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检查(暂无) |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 ||
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暂无) | ||
行政权力 事项 |
行政检查 | 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 |
行政确认 | 火灾事故调查 | ||
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性质认定 | |||
行政权力 事项 |
行政奖励 | 湖南省森林消防先进集体与个人表彰 | |
安全生产举报行政奖励 | |||
其他行政权力 |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 ||
行政权力 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
行政权力 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 | |
行政权力 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 |
行政权力 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 |
行政权力 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进行备案 | |
行政权力 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生产、经营和第三类生产的备案 | |
行政权力 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核准 | |
行政权力 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大型爆破作业备案 | |
公共服务 | 政务公开目录 | ||
公共服务 | 政务公开标准 | ||
公共服务 | 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 | ||
公共服务 | 主要业务办事指南 | ||
公共服务 | 年度报告 | ||
公共服务 | 开展6.16安全生产月、5.12全国防灾减灾日、10.13国际减灾日等应急管理宣传咨询教育活动 | ||
公共服务 |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公布 | ||
公共服务 | 12350安全生产举报和咨询服务 | ||
公共服务 | 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服务 | ||
公共服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服务 | ||
公共服务 | 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 ||
公共服务 |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查询 | ||
公共服务 | 受理119群众报警 | ||
公共服务 | 受理96119群众举报投诉 | ||
公共服务 |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 ||
公共服务 | 组织开展119消防日活动 | ||
公共服务 | 开放消防救援站,设立基层消防宣传教育站点 |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财政资金信息 |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政府采购信息 | ||
办事纪律和监督管理 | |||
重大工程项目信息 |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检查和巡查发现安全监管监察问题 | ||
建议提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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