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中环罚〔 2020〕3 号
怀化市中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方县桐木镇桐木纸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1MA4LMMAQX1001P
经营者:黄爱阳
地址:中方县桐木镇财政所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锅炉废气中的颗粒物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浓度限值。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 2020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2020年11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平面布局图,2020年11月8日对你公司负责人向治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相关规定。
2. 你公司2020年11月8日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证明你公司已通过环评审批及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事实。
3. 2020年11月8日你公司负责人向治玮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证明当事人及公司相关信息等材料,证明处罚对象和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4.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有关规定。
我局已于2020年11月9日将《怀化市中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中环罚告字〔2020〕3号)送达给你公司,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送至你公司的《怀化市中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中环罚告字〔2020〕3号)《怀化市中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行为,并主动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壹拾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方支行 户名:中方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账号:430015200720525010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中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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