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五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且为从事同类(关联性、互补性)农产品生产经营、提供相同服务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成员可以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联合社成员 2. 有成员共同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工作的意见》(湘工商个字〔2013〕138号)规定的章程 3. 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组织机构 4. 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工作的意见》(湘工商个字〔2013〕138号)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 有符合章程规定并由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 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